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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30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发布第2026/525/AD18R4号公告,依据委员会2026年10月27日第137号决议,将原产于中国的载重轮胎反倾销税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2月13日(含)。税率维持14.79%—35.35%。
措施要点与产品范围
涉案产品为轮毂直径介于17.5—24.5英寸(含)、用于卡车、客车、半挂车等的新充气橡胶轮胎。对应欧亚经济联盟税号为4011 20 100 0、4011 20 900 0、8708 70 990 9。措施适用于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亚美尼亚、吉尔吉斯斯坦等成员国。
本案自2014年启动调查,2015年12月起正式征税,历经多次日落复审后持续有效。2025年11月启动第二次日落复审,2026年8月披露建议继续征收五年、税率不变。本次延期为过渡安排,后续终裁结果仍待正式公布。

对出口的实质影响
14.79%—35.35%的税率叠加普通关税及其他进口环节税费,显著抬高中国原产载重轮胎在欧亚经济联盟市场的到岸成本,对报价竞争力、订单稳定性及企业利润空间形成持续压力。在措施有效期内,直发路径须按现行税率进行成本核算。
第三国转口的评估框架
在税负持续存在的背景下,部分出口企业开始评估第三国转口安排。评估时建议从以下方面系统开展:
产品认定
确认轮毂直径、用途、是否为新充气橡胶轮胎及税号是否落入措施范围,避免因归类偏差导致错误测算。
成本对比
将直发完税成本(含反倾销税)与经中转后的全程费用(头程运输、中转仓储换柜、文件办理、二程运输及可能的额外税费)进行量化比较,明确差额与盈亏平衡点。
原产地与合规条件
单纯换柜、换包装或经第三国转运,并不自动改变中国原产地,也不能当然免除欧亚经济联盟反倾销税。原产地认定须符合中转国及欧亚经济联盟相关规则。若涉及真实生产、加工,应保留完整工艺、原料采购、加工成本及批次记录,确保文件真实、可追溯。
时效与文件完整性
评估中转对交期的影响,以及合同、提单、原产地证书、物流与仓储记录等全链条文件是否齐备、逻辑一致,能否经受核查。
风险识别
关注反规避审查可能性,避免虚假申报或规避调查行为。任何不合规操作均可能带来退运、补税、处罚等后果。
结论与建议
欧亚经济联盟对中国载重轮胎的反倾销措施已延长至2027年2月13日,税率维持14.79%—35.35%。中国相关出口企业应密切关注第二次日落复审最终结果与政策执行情况,提前完成产品认定、成本测算与路径评估。在合规前提下审慎考虑第三国转口等供应链安排,以降低政策风险并保持出口稳定。